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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2〕214号)
2012-11-23 10:34  点击:941
发布单位: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陕农业计财〔2012〕214号
发布日期:2012-02-28
生效日期:2012-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畜牧局(委)、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49号)精神,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为全面落实补贴政策,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8日


  陕西省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

  (三)补贴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在确定的时间内(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对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附表1)。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20日前上报市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市级审查,复查核实。市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汇总,填写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表(附表2),对全市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并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

  (三)省级汇总,审核把关。省农业厅在各市审核汇总的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会同省财政厅于10月19日将县级统计表和省级汇总表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四)部级审核,拨付资金。农业部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对上报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查核实,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份进行抽查,于11月9日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报财政部,并根据核实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向财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五)向养殖场(户)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省后,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负担比例落实省级配套补贴资金,连同中央资金一并拨付到各市。各地要根据此次登记统计结果,及时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及时向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要落实责任。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此次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能繁母猪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在审核和抽查2012年度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时,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将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省的上年度虚报数补贴资金;对虚报统计数据的省、县予以通报。

  (三)要强化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要加强总结。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于9月2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3)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附表:1、   2012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doc
  2、   2012年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表.doc
  3、    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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