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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21号)
2012-11-05 14:43  点击:169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发布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21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关于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输华检疫问题,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农业部已于1997年第68号公告宣布,从1997年6月17日起,同意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进口。
 
  现将具体进口检疫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口单位要在贸易合同中列入我国检疫要求,即进口的甜樱桃必须符合《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输华检疫要求的议定书》(附件一)及其工作计划(附件二)。
 
  三、进口的甜樱桃必须产自指定果园和经指定的包装厂(附件三)包装,从广州、上海、大连、北京、天津、海口、厦门、福州、青岛和南京口岸进口。
 
  四、进口时必须带有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疫局(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
 
  书,并且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All fruit in this shipment has been grown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PRC and within the approved growing sites.(该批水果产
 
  自被批准地区,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
 
  五、进口的甜樱桃不得带有议定书附件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以下程序实施检疫:
 
  1.查验进口检疫审批单和植物检疫证书;
 
  2.核对封箱标志(附件四)、包装厂名;
 
  3.抽取样品实施常规检疫。97年进口,抽取样品比例为5%,如未发现检疫问题,以后抽取样品比例为2%。对抽取样品的水果进行全部检疫,对发现可疑症状的
 
  水果,带回实验室鉴定。
 
  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时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工作计划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有关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1.   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2.   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输华的工作计划
 
  3.   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输华包装厂名单
 
  4.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输华封箱标志(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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