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发布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23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关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鲜食葡萄输华检疫问题,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农业部已于1997年第71号公告宣布,同意进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鲜食葡萄。现将具体进口检疫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口单位要在贸易合同中列入我国检疫要求,即进口的葡萄必须符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鲜食葡萄输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附件一)及其工作计划(附件二)。
三、进口的葡萄必须产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Fresno、Kern、Medera和Tulare县的指定果园,并经指定冷藏库储存(附件三)。其他县生产的葡萄尚不能进口。
四、葡萄须船运到我国,运输期间的温度为0℃-5℃,从我国的海口、广州、大连、上海、南京和天津口岸进口。
五、葡萄进口时必须附有美国动植物健康检疫局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且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All fruits in this shipment complies with re-
levant regulations of PRC an doriginates from approved participating vi-neyards and counties(该批货物中的所有水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并且产自被批准参与本项目的县和果园)”
六、进口的葡萄不得带有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以下程序实施检疫:
1.查验进口检疫审批单和植物检疫证书;
2.核对产地县、果园和冷藏库;
3.对抽取的样品实施检疫。1997年进口,抽取样品比例为2%,如未发现检疫问题,以后抽取样品的比例为1%。对抽取的样品实施全部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和可
疑症状的水果,带回实验室鉴定。
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议定书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鲜食葡萄输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