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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2〕79号)【2017-09-30失效】
2012-11-01 09:06  点击:2196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认实〔2012〕79号
发布日期:2012-10-31
生效日期:2012-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7-09-30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食品检验活动,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培训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使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明确自身对所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责任,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同时,积极督促拟开展食品检验的机构尽快按照法定要求申请资质认定。
 
  二、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对于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加强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技术评审工作监督机制,确保技术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
 
  三、大力完善监管制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机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工作,将其纳入执法监管体系,从资金、设备、人员配置等方面加强基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执法程序的培训,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人员相对稳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队伍。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对于2012年11月1日后,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程序通过监督,或者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检验活动监管,一方面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重点检查获证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要求实施内部管理以及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求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执法处理决定前,征求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国家认监委将建立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系统,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辖区内获证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录入系统,并定期更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月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同国家认监委联系。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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