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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2012-10-23 14:46  点击:2149
发布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4-09-23
备注: 废止依据: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以下简称产品抽检)工作,加强对产品抽检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对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是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产品抽检。
 
  第四条 申请续展产品当年的抽检检验报告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产品抽检工作由中心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按计划实施,中心的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一)中心的产品抽检工作职责:
 
  1、制定全国抽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2、组织开展全国的抽检工作;
 
  3、下达年度抽检计划;
 
  4、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监测机构的抽检工作;
 
  5、依据有关规定,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做出整改或取消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通报或公告。
 
  6、及时向委托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公布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名录。
 
  (二)监测机构的产品抽检工作职责:
 
  1、根据中心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2、按时完成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
 
  3、按规定时间及方式向中心、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向中心及时报告抽检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企业产品质量信息。
 
  (三)委托管理机构的产品抽检工作职责:
 
  1、配合中心及监测机构开展产品抽检工作;
 
  2、向中心提出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的建议;
 
  3、根据中心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出的整改决定,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同时抽样寄送中心指定监测机构;
 
  4、及时向中心报告企业的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业停产、转产等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产品抽检计划,并下达有关监测机构和委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产品周期适时派专人赴企业或市场上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协助进行,由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抽样并寄送监测机构,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确认其真实性。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要明确、完整,检测项目指标齐全,检验报告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送达中心、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各一份。
 
  第九条 监测机构最迟应于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40日完成抽检,并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心、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
 
  第十条 监测机构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产品抽检汇总表及总结报中心。总结内容应全面、详细、客观,未完成抽检任务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章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产品抽检计划必须遵循科学、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重点产品和重点指标,并考虑上年度抽检计划完成情况及当年任务量。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必须承检中心要求检测的项目,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应续展的产品,监测机构应及时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企业,以便作为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产品抽检中发现倒闭、无故拒检或提出自行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中心及有关委托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15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出不合格项目的产品,监测机构不得擅自通知企业送样复检。
 
  第十六条 产品抽检结论为食品标签、感官指标不合格,或产品理化指标中的部分非营养性指标(如:水分、灰份、净含量等)不合格的,中心通知企业整改,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抽样寄送中心定点监测机构检验。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心和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各一份。复检合格的可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产品抽检结论为卫生指标或理化指标中部分关键性
 
  营养指标(如:药残、重金属、添加剂、黄曲霉、亚硝酸盐、微生物等有害物)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对于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及产品,中心及时通知企业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中心对监测机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严重失职和违反规定的,中心将按照《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做出暂停或取消对其业务委托的处理,并予以通报或公告,必要时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4日颁布的《绿色食品年度抽检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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