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2〕675号
发布日期:2012-07-26
生效日期:2012-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部于2008年公布了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的质量规格要求(2008年第13号公告)。《可溶性大豆多糖》(LS/T3301-2005)规定了可溶性大豆多糖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其质量规格要求与我部公告内容相同。因此,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公布前,《可溶性大豆多糖》(LS/T3301-2005)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的执行标准。
专此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