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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
2012-03-19 14:36  点击:1255
发布单位: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2-02-10
生效日期:2012-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的要求,经我厅联合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结合我省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确定我省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25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18——33mg/kg),相关情况已上报卫生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该《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实施。

  二、各市、县要加强开展辖区居民食用碘盐、碘营养水平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三、密切关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的碘营养水平,预防新生儿受到碘缺乏的危害,预防新生儿克汀病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科学使用碘盐。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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