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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过期及不合格产品销毁处理监管的通知(并技质监发〔2011〕363号)
2012-03-09 15:45  点击:3627
发布单位:太原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并技质监发〔2011〕363号
发布日期:2011-12-0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太原市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领域过期食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的监管,严防此类产品重新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过期及不合格食品包括:

  1.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和由于不合格无法出厂销售的产品和半成品。

  3.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召回的存在问题的产品及半成品

  一、建立过期及不合格食品登记及销毁制定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过期及不合格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包括:(1)过期及召回食品: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退货单位、退货数量、退货日期;销毁地点、日期、方式、数量;记录中需要退货人签字、销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2)生产残次品及不合格产品:名称、数量、时间;销毁地点、日期、方式、数量;记录中需有生产主管签字、销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过期及不合格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3.对于需要集中销毁、数量较大的过期及不合格产品时,在暂存期间应做好库房存储记录,并及时向当地县(市、区)质监部门报备。集中销毁时,应有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在场并签字,同时留存相关的现场影像及文字资料。

  三、坚决禁止、并严厉打击使用过期及不合格产品进行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使用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2.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和不合格产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

  四、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1.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登记记录,监督企业进行过期和不合格食品的销毁工作。

  2.在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发现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储存过期食品及不合格产品,并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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