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2005-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govinfo.nlc.gov.cn/jssfz/xxgk/jsswst/201210/t20121009_2854680.shtml?classid=383
为进一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溴酸钾危险性评估结果,我部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在此之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