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7-04-20
生效日期:2007-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6-09-07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9号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全面贯彻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范全国计量认证、授权和验收工作,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在修订2002年《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 的有关配套工作表格基础上编制了《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质认定工作表格》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启用,已经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管理体系的,在其初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时,可以使用新工作表格。已获证实验室体系转版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届时原评审准则和相应工作表格停止使用。
附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用表格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