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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191号)
2012-01-13 11:13  点击:4147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1]1191号
发布日期:2011-12-21
生效日期:2011-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限量相关
备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是否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我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 919号),己二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酸度调节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油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乳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稳定态二氧化氯可作为防腐剂和食品用消毒剂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上述三种物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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