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食监函〔2011〕292号
发布日期:2011-12-21
生效日期:2011-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
联系 人:刘艳琴
电 话:010-82479375
传 真:010-82479375
邮 编:100094
E-mail:cfqs@cfqs.org
上述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 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