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有关精神,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生猪生产
生猪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政策,综合各种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尽快扭转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紧张和价格上涨的局面,努力保持市场稳定。
(一)认真执行能繁母猪补贴制度。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每头50元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省财政对我市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我市财政对新泰市、肥城市补贴20%,对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补贴30%,对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补贴4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研究落实地方补贴资金,并按照省政府要求,于8月31日前通过“惠农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市场风险,建立政府主导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承担保费的80%,养殖户(场)承担20%。政府承担的保费,由省财政分别对东、中、西部市按照20%、40%和60%的比例,予以补助。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待省有关单位制订下发后,由市财政局、畜牧办、人保泰安公司再行落实我市所承担保费的具体方案。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基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发文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改、扩建项目进行扶持,市畜牧办、发展改革委要做好项目筛选和争取工作。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在全省选择30个生猪优势生产县,补助建设30个生猪人工授精站,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按照先干后补的方式,对建成达标的生猪人工授精站,省财政每个补助10万元。市财政局与市畜牧办配合,做好猪人工授精站建设项目的争取工作,并认真组织建设。同时按照省里要求,9月1日开始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鼓励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研究确定对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改、扩建进行扶持。市发展改革委、畜牧办要做好项目筛选和争取工作。各级财政按省政府要求,安排专项资金,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道路、供排水、用电、粪污处理和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申报和安排国家、省级沼气建设资金时,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各地应通过挖潜存量土地方式解决养殖用地,尽量利用村内村外空闲土地、低效利用的村办企业、旧窑场用地、打谷场用地以及其它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养殖用地,参照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加大对生猪生产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对生猪生产的贷款标准,降低贷款门槛,切实扩大对生猪养殖户(场)的贷款额度和规模。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化养殖户(场)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殖户(场)“贷款难”的问题。省里确定对1000个规模化养殖户(场)由省农村信用社、省农业银行给予重点贷款扶持。省农信社泰安办事处、农行泰安分行、市畜牧办负责筛选上报我市扶持规模化养殖户(场)名单,并做好争取工作。
(六)对生猪调出大县进行奖励。 为调动各地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政策,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达我市后,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或生猪饲养者。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生产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 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分担,我市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25%。东平县应负担的疫苗购买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对储存、运输、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即每头猪按照600元的标准,财政补贴80%,饲养户承担20%,财政补贴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0%,其余40%由省、市、县按1:1:1比例承担。对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调拨管理。 各级畜牧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定期开展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其他疫病的集中监测,重点加强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监测,加大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保证及时预警预报,提高疫病防控能力。强化疫苗调拨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各级畜牧部门要根据疫情动态,组织好疫苗的调拨,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并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努力降低疫病风险。
三、加强猪肉市场调节监管
(一)建立地方猪肉储备制度。 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省政府确定建立省、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我市按照猪肉储备不低于泰城居民7天消费量的标准,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制定泰城城区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落实储备资金和储备方式,于9月中旬前足额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二)加大对屠宰企业支持力度。 对屠宰企业,省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对其技术改造、改善生产设备和检疫条件给予支持。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积极筛选上报企业名单,抓好落实。
(三)完善猪肉等生活必需品保供应急预案。 加强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重点加强对生猪、猪肉价格的跟踪监测,科学分析和预测市场形势和价格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猪肉等生活必需品保供应急措施,加强对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健全应急调运机制,确保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
(四)切实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 加强生猪收购市场管理,重点保证大型屠宰企业生产需要。市经贸委组织协调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屠宰企业要加大整改力度,严格管理措施;对严重违反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屠宰来源不明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没有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须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屠宰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确保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等单位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合谋涨价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生产、屠宰、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坚决取缔非法收费,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经营企业(户)的负担。
(五)建立“绿色通道”。 省政府确定2008年春节前,省内收费公路对省内大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运送生猪、猪肉的车辆,优先放行,减征通行费,不实行计重收费,并降低一个车型收费,一类车不实行降低车型收费。交通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加强生猪运输信息的沟通,遇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物资运输应急预案,确保运力需求。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及大中专院校学生生活
(一)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 为尽快缓解物价上涨对低保对象生活带来的影响,从9月1日起提高低保标准,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人均200元调整为230元,其他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并于9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落实好中央有关政策,做好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和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保障大中专院校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秋季开学时,市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将政府安排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鼓励大中专院校与屠宰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行定点供应。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决不允许掉以轻心和麻痹大意。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经贸、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卫生、统计、物价、畜牧、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明确任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的发布有关信息;有关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反映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有效措施,引导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为猪肉生产、流通、消费创造和谐健康的舆论环境。 ??????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