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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9〕5号)
2011-11-28 13:39  点击:1590
发布单位: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滨政发〔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1-2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07〕36号)和《滨州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粮丰林茂、北国江南”的目标定位,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核心,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和谐。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一五”末,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以及超市、专卖店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

  二是农业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建立起配套完善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菜篮子”产品、出口农产品基本实现生产基地化、标准化,其中90%以上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积极引进现代农业技术,着力打造“超有机农产品基地”,探索“滨州模式”,打造“滨州品牌”。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明显增强。建成结构协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

  四是全程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初步建立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产前、产中、产后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完善。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级要逐步建立科学、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从注重生产环节监管尽快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延伸;从注重行政管理,向行政推动与行政执法并重推进,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重点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市、县(区)、乡(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批发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市级重点建设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1处,主要承担上市食用农产品、林果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检验;建设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1处,主要承担上市畜产品、水产品和大型畜牧、水产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检验。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搞好产地环境质量安全和农村集贸市场等农产品的快速检测监督,努力提高检测工作水平。各县(区)要加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推广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既熟悉法律、又懂得管理和技术的专职监管队伍。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其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点),积极开展自检。

  (二)加快推进标准化实施步伐。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主导产品,参照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时修订和完善符合国家要求、适合当地实际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相关标准的配套、统一,为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控制、规范产业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建设。结合全省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附后),充分发挥好示范区(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力争到2010年,全市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总数达到120个以上,基地面积达到260万亩以上。

  (三)严格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控制。积极发展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扩大规模经营。加大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推广力度,加强生产技术服务,积极引进现代农业技术,着力打造超有机农产品基地。加大对动植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快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控制能力。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禁用农(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生物防治技术的引进、推广,杜绝农(兽)药残留超标。尽快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产品检测及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力度,积极探索基地准出、场地挂钩制度,建立产销区对接机制,规范生产环节管理,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

  (四)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战略。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积极稳妥地发展超有机农产品,不断增加农产品的品牌数量。按照“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的要求,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农业品牌生产和经营主体。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的申报工作,并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提高市场影响力,努力培育一批特色明显、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牌农产品。

  (五)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投入品的溯源管理和监督检查,净化源头,规范管理。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销售和投入生产环节。强化农药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经营条件,报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添加剂及其他化学物质,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一经检出,立即下架封存,追溯源头。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要严格自律,健全进销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质量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入市农产品的登记、现场检测、验证(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建档、质量可追溯等制度。积极鼓励农产品包装上市,推行农产品加贴标识销售。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超有机农产品等的标识管理,建立专营区(点),促进“优质优价”机制的形成。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监测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监测计划和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例行抽样检测,每年的质量抽检次数要达到3次以上,对监测不合格的样品要追溯源头,并依法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确保农产品生产各环节水质安全。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全市农业、渔业、林果业、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网络,实现农产品质量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监控。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市、县(区)政府都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将农产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市、县、乡三级都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开展农资打假和无公害生产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抽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和使用等工作;水文部门负责做好水源地及农产品生产各用水环节的水质监测;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经营秩序整顿,重点抓好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和抽查等工作;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名牌农产品开发培育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总体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对于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滨州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滨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滨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建设“滨州超有机农产品基地”,自2009年起,在全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

  一、工作要求

  按照“检测资源利用最大化、特色基地覆盖全面化、链条环节挂钩紧密化”的要求,积极引进“三安”及其他先进技术,在总结“三安”23个试验示范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示范面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科学运用各种生产要素,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行职能部门与标准化基地对接制度,定期对基地和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产品进行检测;建立产销对接、质量追溯的生产销售模式,标准化基地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或直营销售点,使基地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打造“滨州超有机农产品”品牌,提升我市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影响力。

  二、工作重点

  (一)基地选择。立足我市特色优势产业,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蔬菜、畜牧、林果、水产等生产基地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示范点。市直相关部门与县(区)共同选定示范点,各类别优势农产品示范点每县(区)至少培育1处。标准化基地实行挂牌管理,标识“滨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示范点”和基地名称、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2009年2月中旬完成选点(责任部门: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区政府)。

  (二)源头控制。严禁对生产基地造成水、气和面源污染,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和超有机农产品标准组织实施生产(责任部门:市、县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及所在地乡镇政府)。

  (三)规程制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基地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按照生产规程进行种养(责任部门:市、县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及所在地乡镇政府)。

  (四)生产管理。标准化基地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技术规程,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责任部门:市、县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及所在地乡镇政府)。

  (五)质量检测。在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加快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步伐,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责任部门:市、县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

  (六)销售网络。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与市场直接挂钩、质量及时追溯的优质优价生产销售模式。市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要积极协助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同大型超市和标准化基地的对接工作,促进基地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在市区和县城设立优质农产品直营销售点,设置“滨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产品”的标识,标识经营的农产品类别、产地、操作规程、质量追溯人等内容。建立优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制度,对加挂“滨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的农产品进行查证、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责任部门: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市场)。

  (七)品牌培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积极组织基地农产品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按照“三安”技术生产的超有机农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合格后,上市销售时进行明确标识,努力实现优质优价(责任部门: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联系会议制度,市农业局综合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商讨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总体方案,部署工程开展,调度各相关单位具体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汇报示范工程进展。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按照总体方案制定各自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包括标准化生产基地选点、发展潜力;基地建设承办单位、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产品监测内容、合格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农超对接”或直营店建设计划;工程阶段性计划。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市、县(区)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示范工程进展及典型进行宣传,在全市上下营造关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对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力度,打造超有机农产品知名品牌。

  (三)加强调度督导。实行“月抽查、季调度、年终考评”制度,由市农业局定期对标准化基地建设情况、质量检测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进行调度。年终,市政府通报各相关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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