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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和标签标注监管的通知(中绿质[2011]97号)
2011-11-26 09:49  点击:2343
发布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中绿质[2011]97号
发布日期:2011-09-2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地绿办(中心):

  近期,在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中和各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绿色食品企业没有按国家和我中心相关规定标注标签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存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低于绿色食品标准;包装上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与证书上名称表述不符;新印制的包装没有使用企业信息码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势必影响绿色食品品牌信誉和形象,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维护良好的绿色食品市场秩序,请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内所有绿色食品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产品包装标签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自查自纠,于11月1日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报中心质量监督处。

  二、组织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和企业内检员认真学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摘要09年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02)及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凡企业领取证书之后,商品名称或企业名称等标注内容确需变化的,请及时履行证书更正手续,中心将给予便捷服务,确保绿色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证书一致。

  四、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产品包装物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标签标注内容和标志使用情况。

  五、对有问题的产品包装要一查到底,属于扩大用标范围的,要按照假冒绿色食品坚决查处;属于标签标注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六、在本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或产品增报手续,否则企业将面临被执法部门查处和消费者投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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