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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饲料办关于开展饲料中使用乳制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饲办字[2010]23号)
2011-11-22 09:03  点击:3634
发布单位: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沪饲办字[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11-12
生效日期:2010-1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近期,福建省个别饲料生产企业送检的奶粉样品中检出三聚氰胺超标,该事件的发生对饲料行业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问题奶粉销往饲料生产企业,本市将组织开展饲料中使用乳制品的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警钟长鸣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乳制品在饲料生产企业中的使用问题,继续按照本市《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的紧急通知》(沪饲办字[2010]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饲办字[2010]17号)相关要求,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查可能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以及可疑线索,坚决禁止饲料中使用问题奶粉行为的发生,做到警钟长鸣。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饲料生产企业使用乳制品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监督饲料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对购入的奶粉、乳清粉等乳制品加强质量检测,并具备三聚氰胺项目的自检能力。尚不具备三聚氰胺项目自检能力的企业,应对每批乳制品原料进行委托送检,并在未取得该批乳制品合格检验报告前不得投入生产,以保障其产品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二要加强饲料原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并建立健全饲料原料供应商档案;三要做好乳制品的采购、使用记录及留样,便于产品的追溯。检查中发现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奶粉、乳清粉等乳制品未经三聚氰胺项目检测而作为饲料原料使用的,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加强与质检、卫生、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一旦发现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饲料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和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关于三聚氰胺项目检验的指导,并及时做好企业关于三聚氰胺项目的委托检验,帮助企业有效开展饲料中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的监测工作。

  我办将于11月中旬组织相关部门对饲料中使用乳制品专项检查开展督查工作,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办。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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