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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拟定的201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7号)
2011-10-19 14:34  点击:1438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1〕47号
发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拟定的《201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01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各项监管措施,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公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科学监管、严格监管、网格监管,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九次全会部署,继续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坚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坚持日常监督、重点排查、抽查抽检等多种监管措施并举,构筑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全面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总体目标

  我市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日趋规范,农产品安全事故得到全面遏制,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全部实现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生产过程可追溯能力明显增强,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资格确保合法有效,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更加全面、严格、规范,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实施放心肉工程,注水肉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严把食品安全进出口关,全面提升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实施网格化全覆盖监管,实现食品安全工作可评、可测、可追溯。

  三、目标分解

  (一)食用农产品监管。

  1.在蔬菜生产中基本杜绝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假冒伪劣农药等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100%,无公害种植生产基地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

  2.在畜禽生产中基本杜绝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行为,畜禽产品瘦肉精残留、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均达99%以上。

  3.在水产品生产中基本杜绝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行为,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

  4.在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基本杜绝非法添加解抗剂等行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

  (二)食品生产监管。

  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对获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复审率达100%。

  2.获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率达100%。

  3.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依法及时后处理率达100%。

  4.加大执法力度,在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对获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检查率达100%,对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100%。

  5.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监管网格化覆盖率达100%。

  6.做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食品流通监管。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许可程序和申请要件,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发放合格率达100%。

  2.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检查力度,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巡查覆盖率达100%。

  3.进一步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监督食品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达100%,批发企业建立销售台账达100%。

  4.不断提高网格化监管水平,监管员对责任区食品经营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动态监管档案达100%。

  5.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案件查处率达100%。

  (四)餐饮服务监管。

  1.全面落实网格化执法责任制,餐饮服务单位年监督覆盖率达100%。

  2.严格执行许可审批标准,卫生许可复查合格达标率达100%。

  3.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公示制度,年底公示率中心城区达100%、乡镇达70%以上。

  4.狠抓食品原料索证台账登记制度的落实,餐饮台账建档率达100%。

  5.狠抓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年内乳及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一次性塑料餐具与一次性筷子的店内产品库存和索证索票清单"双备案"达100%。

  6.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率达100%。

  7.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下,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无证经营行为。

  8.餐饮经营者与监督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

  9.提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应急处置率达100%。

  10.建立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稽查、考核,落实过错责任追究率达100%。

  四、监管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形成横到边、纵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日常监管、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经费单项单列的经费保障制度,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一)食用农产品安全由农业部门负责。

  1.监测计划。

  (1)抽检原则。市和区县分级负责、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相结合、例行监测与监督检测相结合、检测与打击联动。

  (2)具体安排。

  ①市级日常监督监测。一是蔬菜、食用菌和水果中农药残留监测。按生产基地规模(如面积、存栏等)3%的比例抽样,定期对农产品实施有机磷、氨基甲酸脂类残留监督监测(速测),并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产品以及速测不合格的样品进行甲胺磷等22种农药残留的实验室检测。二是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品和兽药残留监督监测。按照大牲畜饲养量5‰的比例抽样,定期对大牲畜基地开展瘦肉精监督监测(速测),并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规模化养殖园区及速测不合格的样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药物残留的实验室检测。定期对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基地进行磺胺类等药物残留实验室检测,定期对蛋禽基地进行氟喹诺酮类、三聚氰胺等药物残留实验室检测。三是对全市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食用菌基质等农业投入品开展质量监督检测,对食用菌基质、农药、兽药、饲料、肥料企业的监测抽样做到全覆盖,重点抽检30%的农药经销店、10%的肥料经销店。对食用菌基质重点检测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四是水产品中违禁药物监测。按照水产养殖面积5‰的比例抽样,定期对水产养殖基地实施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监督监测(速测),并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规模化养殖园区及速测不合格样品开展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药物残留实验室检测。五是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监测,抽样覆盖到所有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获生鲜乳运输准运证的运输车。六是对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进行抽样监督监测,对绿色、有机农产品抽样做到全覆盖,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产品质量可追溯示范单位、金农奖获奖单位产品抽样做到全覆盖。

  ②为保障重大节日期间上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每季度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畜禽屠宰场的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展实验室检测,出现问题及时查处。其中,每次监督监测抽取样品蔬菜100份、食用菌15份、水果15份、畜禽样品100份、水产样品30份。

  2.监管计划。

  (1)监管原则。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依法监管。

  (2)监管重点。食用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

  (3)具体措施。

  ①开展农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农产品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相衔接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或修订,做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基本覆盖重点农产品。

  ②健全和完善"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等优质农产品的认定、认证监测与评价机制,严格认定、认证监管,对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快认定、认证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

  ③整合完善市级质检研究中心,强化区县级质检中心、产地农产品速测站点的建设,更新、配置仪器设备,初步形成以市级质检研究中心为龙头,区县级质检中心为骨干、产地农产品速测站点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④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回头看"活动,继续加强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按照监管责任分工,完善巡查制度,逐个区域、逐个基地、逐个销售网点、逐个产品地排查问题和隐患,对查出的问题,整治到位,不留死角。

  ⑤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以有较强开发能力及市场拓展能力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开展质量信息追溯工作为重点,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产品质量可追溯示范单位,推行生产过程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包装标识,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数据管理,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天津市金农奖评选活动,培育农产品质量品牌。

  ⑥加强优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销对接。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直接挂钩,鼓励利用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和"一村一品"专卖店销售产品,鼓励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产品质量可追溯示范单位、金农奖获奖单位采取专卖、配送等产销直挂的营销措施。扩大优质农业投入品连锁配送规模,开展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构筑"绿色农资流通走廊",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的覆盖面。

  (二)食品生产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

  1.抽检计划。

  (1)抽检原则。坚持科学公正、统筹安排、依法实施的方针,以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为主、专项抽查为补充,协调做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2)监督抽检重点。对实施生产许可的28大类食品和10大类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每个产品单元平均抽检2次;风险监测,每家企业平均抽检2次。抽检工作结合产品季节性、节令性生产特点,按季度组织实施。

  (3)具体安排。第一季度计划监督抽查检测1650批次,侧重元旦、春节热销产品;第二季度计划监督抽查检测1420批次,侧重劳动节、儿童节、端午节等节日热销产品;第三季度计划监督抽查检测1520批次,侧重夏季及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热销产品;第四季度计划监督抽查检测1555批次,侧重秋冬季季节性产品。每季度检测项目按照抽检产品标准进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对食品加工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加强三聚氰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所有批次的15%,同时对乳制品企业的出厂产品每周进行三聚氰胺抽检。专项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管计划。

  (1)监管原则。坚持严格许可、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做到引导规范和执法监督、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落实责任和督导考评三个相结合。

  (2)监管重点。以乳制品及含乳食品、肉制品、桶装饮用水、酒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为重点监管产品,以存在不良监管记录的企业和质量管理相对薄弱的中小规模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以生产聚集区域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监管区域。

  (3)具体措施。

  ①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把好食品生产许可关。制定实施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意见,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许可的质量和水平。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的证前抽查工作,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坚决不予许可。对获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证后复审和监管,复审不合格的要停产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做好涉及滨海新区食品生产许可职能移交工作。

  ②定期宣传报道食品生产监管信息和执法打假典型案例,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落实《实行食品企业停产报备制度的具体措施(试行)》(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517号)情况的检查,积极开展"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认识。

  ③落实好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改进和完善抽检工作方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进一步落实检测结果季度分析制度。提高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抽样环节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科学、合理安排抽检计划和抽检任务,强化问题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④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查力度、处罚力度、吊销生产许可证力度,在全系统开展食品监管经验交流和观摩提高活动,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危及人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⑤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研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动态监管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监管责任制;提升食品监管效能,引导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批次组织生产,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4)专项整治计划。

  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要求,继续开展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态势。

  ②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③切实完成国家质检总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处理好突发事件。

  3.执行计划。

  (1)加强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对全市所有获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2)切实保障食品生产监管专项经费,按计划落实好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3)完善并落实监管计划实施情况季度调度会制度,市质监部门每季度首月上中旬组织召开调度会,通报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情况,研究监管计划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抽检工作部署会,明确承检机构、产品品种与批次、完成时限等。每季度召开抽检不合格食品分析会,部署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4)加强督查工作,不定期采取抽查、交叉互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监管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任务进度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食品流通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

  1.抽检计划。

  (1)抽检原则。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严格程序、依法实施。

  (2)具体安排。

  ①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第一季度组织完成12个品种365个批次食品抽检任务。第二季度组织完成13个品种460个批次食品抽检任务。第三季度组织完成14个品种485个批次食品抽检任务。第四季度组织完成13个品种465个批次食品抽检任务。

  ②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每季度组织对6类食品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目标食品3600个批次。

  2.监管计划。

  (1)监管原则。以网格化巡查为手段,以《食品安全监管"十查十看"》(津工商市字〔2009〕43号)为标准,以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引导与行政处罚并举、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2)具体措施。

  ①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工商分局、工商所和监管干部三级责任网格,形成岗位明确、职责清晰、责权分明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网格责任人依照流通环节工商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网格内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辅导培训、约谈预警、劝勉告诫、公告公示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食品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与记录、不合格食品退市、在售食品定期清理、从业人员培训等食品安全经营自律制度。坚持抓源头、查流转、全程无缝监管的工作思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证票合一"制度,控制食品市场流通渠道,掌握食品流转状况,确保问题食品可追溯。

  ③按照工商部门两级抽检模式,以批发市场、总代理等源头经营者为监管重点,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监测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米面、食用油、副食调料、糕点、膨化食品等为监测重点品种,兼顾各类品牌和档次食品,兼顾批发商、超市、食杂店等受检主体,加大检测频次,增加检测品种,扩大整体覆盖面,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含乳食品抽检力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实行每周抽检,对小型超市、食杂店等进行定期抽检。

  ④结合监管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或修改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内设机构责任分工、督察检查等一系列制度,保障基层执法到位。

  (3)专项整治计划。

  ①开展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专项执法活动。

  ②开展进货查验专项执法活动。

  ③开展散装食品专项执法活动。

  ④开展节日市场专项执法活动。

  (四)餐饮服务监管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1.监测计划。

  (1)抽检原则。进一步加大餐饮食品的监督监测力度,完善监督监测机制,科学谋划地方餐饮食品监督监测。增加对合格率偏低的食品的监测数量和频次,并根据国内外情况,适当扩大风险食品监测范围。

  (2)具体安排。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实际,结合食品季节性消费特点,按季度组织实施抽检:第一季度组织完成抽取5个品种500个批次抽检任务;第二季度组织完成抽取15个品种1500个批次抽检任务;第三季度组织完成抽取14个品种1400个批次抽检任务;第四季度组织完成抽取10个品种1000个批次抽检任务。现场快速监测:每月对从业人员手部、熟食刀、熟菜板、熟食冰箱、餐饮具等共抽检500件样品,全年累计抽检6000件样品。餐饮具消毒监测:每月抽检餐饮具400件,全年累计抽检4800件样品。重大活动监测:根据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具体安排,对蔬菜、冷荤菜、熟肉制品、水发海产品、人员手部、刀具、菜板、冰箱、餐饮具、紫外线灯、餐具消毒药浓度、热菜的中心温度等进行现场快速监测,监测农药残留、细菌总数、亚硝酸盐、甲醛、照度等指标。

  2.监管计划。

  (1)监管原则。强化辖区监管和网格责任,加强督导考评,落实执法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2)监管重点。

  ①重点监管工作:强化餐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防范各类集体食物中毒的发生。

  ②重点监管单位: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农家乐"旅游景点和重大活动场所的餐饮点。

  ③重点监控食品及餐具:乳及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畜禽及其制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一次性筷子。

  ④重点监管环节: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进货索证索票台账;库存食品质量;加工过程卫生;生熟食品是否分离;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凉菜间的专柜贮存、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具称量、专账记录;防蝇、防鼠、防蟑螂、防污染设施;餐饮具消毒情况;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3)整治措施。

  ①严格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准入关。加强对餐饮场所布局、卫生设施、卫生制度、许可要件等关键环节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批流程,强化对餐饮服务许可质量的督查和稽查。年内全市抽查400户,各区县抽查100户。

  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在我市启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制定实施方案,量化考核标准。采取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方式,分批实施,逐步推广,力争到2011年底,在我市创建3个示范区(县)、20条示范街、300个示范店。

  ③为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的实施,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标准图示法"管理的试点工作。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餐饮服务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餐饮卫生进行彻底清理,使卫生达到最佳状态,对最佳状态进行不同位置的拍摄并制成照片,即为"标准图示";每位从业人员在每餐后将自己负责区域的卫生恢复到"标准图示"所标识的状态,餐饮服务单位管理者对照"标准图示"进行检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年内区县试点单位不少于15家。

  ④继续加强与教育、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卫生监管,落实食品原料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生熟工具器具分开、餐饮具消毒、食品烧熟煮透、菜品留样等关键控制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监督检查全覆盖,预防食物中毒。年内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全市不少于1次,区县不少于3次。

  ⑤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标准,严查超负荷加工,指导和督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完善硬件设施,严格落实操作规范,全面达到B级以上信誉度,全面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全面实施生产加工关键点记录制度,全面落实温度与时间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菜品48小时留样制度。积极探索集体用餐生产供应全过程监管方法,加强对烹调、清洗消毒、饭菜分装、二次加热、运输等关键环节的过程性监控,防范发生食物中毒。年内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全市不少于1次,区县不少于2次。

  ⑥加快公共餐饮业提升,确定公共餐饮服务单位短期和中长期整治目标,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和指导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改进卫生设施条件,在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推广使用洗碗机或热力消毒方法,在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街或小吃广场推行集中清洗消毒方法。积极推广西青区大寺镇政府发展小餐饮市场经验,解决放心早点和小餐饮无证经营难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解决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年内召开现场观摩会。

  ⑦加强对"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的规范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农家乐"和农村流动厨房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培训和指导,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农家乐"和农村流动厨房现场监督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年内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全市不少于1次,区县不少于2次。

  ⑧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巩固已取得的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将问题乳粉、食品添加剂、"地沟油"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专项整治工作固化为日常监管工作,转化成企业自身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做到对上述食品及用品的来源未查清,涉案单位、责任人未查处,产生的原因未解决,所有涉案人员未处理,整改措施未到位不放过的"五个不放过",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年内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全市不少于1次,区县不少于2次。

  ⑨加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力度。完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促进重大活动保障科学化、标准化。做好2011年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准备工作。坚持全市联动、区间联合、全员参与、全程监督和现场快速检测的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机制,强化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管,保障餐饮食品安全。

  ⑩严厉查处无证餐饮经营行为。全面摸底无证餐饮经营的原因和状况,与工商、综合执法、房管、环保等部门联合,采取疏堵结合、分类监管、正面引导、综合治理方式予以规范和解决。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和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坚决取缔。年内组织集中清理活动全市不少于1次,区县不少于2次。

  (4)保障措施。

  ①强化网格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在继续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网格化监管网络平台,实行全市联网,便于广大市民随时查询每户餐饮服务单位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情况,积极做好社会监督;将网格化监管与街、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接,强化"管片"监督员对辖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部门的监管作用;将"包店"监督员与餐饮单位的自身管理网络对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卫生要求和考核指标,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②在餐饮服务单位继续推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全年量化检查结果"两个公示"制度,采取监督公示栏和信誉等级标牌等形式在餐饮服务单位店堂明显处进行公示。监督公示栏主要公示餐饮经营者的承诺、检查内容、责任监督员和监督电话,图示近期检查结果。信誉等级标牌主要反映餐饮服务单位全年检查的量化结果和卫生信誉度。通过"两个公示",促进经营者自律,强化监督人员责任,引导公众健康消费。

  ③针对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实施针对性强的监管措施。继续推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狠抓整治问题乳粉、食品添加剂、一次性塑料餐具、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等措施的落实。

  ④在夏秋两季、节假日、开学、中高考、重大活动等易发生食物中毒时段,适时发布预防食物中毒警示公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加强婚庆和集体活动的会餐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防止群体食物中毒的发生。

  ⑤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全程现场快速检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防控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⑥采取日常监督工作抽查,全面工作定期督查,大案、要案专项稽查的方式,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的督查、稽查和社会监督。对于大案、要案及时实施稽查,查清监督责任,实行过错追究;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年终对区县工作督导考评一次。聘请社会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餐饮服务单位卫生及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定期征求社会监督员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进出口食品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环节监管,提升进出口食品质量,建立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实时通报机制,推进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和生产企业合作,切实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体责任、检验检疫机构负监管责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全面提升检验检疫质量工作水平,全力构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进口食品全部实施集中查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进出口不合格食品的检出率。

  2.组织对进出口肉类制品、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和进口酒类等重点敏感进出口食品开展专项督查。

  3.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核查工作。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符合性检测,符合性检测与产品的安全卫生检测同步进行,确保进口预包装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从源头抓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出口食品原料备案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工作。重点审查肉、禽、水产品、蜂产品、蔬菜备案种植养殖基地是否符合标准,严控农药、兽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违规使用。

  5.结合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特点,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由数量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6.落实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违规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严厉限制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我市进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工作,扶持优秀企业扩大出口,为诚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8.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收集、研判、处置风险信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敏感性,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有效性。

  9.继续落实国家和我市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加大投入,组织科研攻关,积极引进检验检疫人才和设备,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10.严格执行天津口岸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天津口岸出口食品有毒有害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六)生猪屠宰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

  1.出台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引导企业逐步提高硬件设施档次,推动规模化生产,淘汰落后产能。

  2.建立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3.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对私屠滥宰、猪肉注水等问题的高发地区进行重点监控、重点查处。

  4.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大力支持品牌企业,提高其销售比重。

  5.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抽检,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6.审核外埠进津生猪定点企业资质,未达到标准的外埠生猪产品要全部退出,净化我市猪肉市场。

  五、风险监测与评估

  按市卫生局制定的天津市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信息化建设

  (一)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有关规定,整合信息资源,切实做好监管信息发布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同级和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农业部门要依法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质监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公示相关内容、批准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食品监督抽查结果和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工商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食品质量检测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和通报各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公布相关监管信息,重要信息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七、宣传教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安排,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六进"活动。采取集中宣传培训、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及监管信息。2011年9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好活动的启动仪式。2011年11月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各自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宣传"十二五"专项规划,开展好本系统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八、落实责任、督查与考核

  (一)农业部门。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逐步理顺政府行政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的事权事项,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市、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问责。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健全市、区县、乡镇和企业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健全事故报告系统、危害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和完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督查制度。探索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事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形成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一体化快速反应体系,搞好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切实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

  (二)质监部门。进一步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召开食品执法情况通报会,公布各区县质监部门食品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制定食品监管计划落实情况综合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纳入区县质监部门年终考核范围。

  (三)工商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监管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巡查作用,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十查十看"》要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采取典型案例、座谈研讨、重点督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加大业务指导和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本着重点突出、指标量化的原则,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细化量化食品安全考核指标,调动监管人员积极性,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有效落实。

  (四)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制,采取科包街(乡镇)、组包片、人包店(厂)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实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05〕232号),落实监管内容,规范监督流程,细化考核指标,加强督导检查。加大督查力度,严防责任缺失;对履行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和迟报、漏报、瞒报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管稽查工作纳入系统年度计划和年终考核范围,实现目标管理。各区县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相应的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2011年6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工作情况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中期督查,10月底进行督查与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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