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渔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包括渔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和谐天津、平安天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由于自然环境和渔业生产作业环境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渔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水上海上生产运输、施工作业等活动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渔业生产、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预防和最大限度地控制渔业事故,是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根本保障和重要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扩建完善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备的现代化渔港,建立以中心渔港为核心、主要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满足为全市渔船服务的需要。在主要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全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各渔港情况和渔业船舶动态。在市渔政基地建设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和渔业船员培训中心。初步完成将老旧渔船及其设备改造成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任务。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扩建完善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备的现代化渔港,提高渔港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发挥渔港的避风防灾安全保障功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搞好渔业安全监管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市渔政基地和市渔政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市渔政指挥中心对全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救助保障作用。加快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和渔业船员培训中心,切实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渔业船员素质关,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设施、质量和技术保障。
(三)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
1.严格渔船修理、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2.加强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船,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
3.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规定必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和搜救应急网络建设。60马力以下渔船配备移动通信终端,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短波、超短波通信设备,涉外及远洋渔船配备卫星通信设备,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到2011年,实现海上作业渔船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全覆盖。
(五)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1.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渔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2.强化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渔船监督检查力度,着重检查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证件不齐和“三无渔船”(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渔船)入海作业。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加强对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船长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加强对涉外渔船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涉外渔船安全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等。
4.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1.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测预警等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市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海事、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2.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要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水(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3.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进一步完善天津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建设,提高渔业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加强渔业安全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渔业安全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乡镇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市渔业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编制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系统、避碰设备、安全通信设施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海)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渔船通信终端、防碰撞识别、救生筏等安全设备配备,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天津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天津市内陆小型机动渔船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五)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渔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
(六)加强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气象、安全监管、水务、环保、海洋、公安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成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