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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
2011-10-18 13:46  点击:2159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发〔2010〕40号
发布日期:2010-10-2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8〕13号)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具体体现在:建筑施工进入高峰期,"高、大、难、深"项目明显增多;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许多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水平不高,潜在的安全隐患比较多。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层层建立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考核奖惩,做到制度保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严肃认真。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在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前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冶金、机械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0年底完成一批试点。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装置;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交通运输、物流储存等企业自备的加油装置要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有煤气发生装置的企业要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重型载重汽车、半挂载重汽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60马力以上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在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使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企业要将自身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季度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公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企业周边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市容园林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无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或区县安委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加快制定地方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承保公司要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生产过程的风险化解工作,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相应设置。街道、乡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干部。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先期建设10支安全生产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专职救援队伍与周边企业签订互助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市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快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搬迁步伐。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建城区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2011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搬迁或转产。各乡镇生产型企业也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确保搬迁顺利实施。

  (五)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记载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等级、企业相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六、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市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基层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区县、本行业的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各区县、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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