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批转市整顿办关于严格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17号)
2011-10-18 13:28  点击:2033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7〕017号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严格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和猪肉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行为,保证猪肉产品安全、正常流通,保障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现就严格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抓好肉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治理注水和病死猪肉的专项整治行动上,并将这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生猪屠宰和猪肉市场监管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负责人,负责本辖区私屠滥宰和猪肉市场的整治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专项整治行动的组成部门和牵头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猪肉及其产品的安全和猪肉产品流通顺畅。市人民政府将对整治力度差、问题存在多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追究责任。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监管机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和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政府监管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弄虚作假、搞地方保护、监管工作不到位、甚至干扰阻碍整治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二、把住源头,严格肉品市场准入各级商务、畜牧、卫生、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从源头上把住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和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已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厂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凡属于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要严格证章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和查处为私屠滥宰猪肉加盖合格、合法检疫证章问题,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肉品质量安全。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猪肉与定点厂猪肉搭车上市的货单不符的违法欺诈行为。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并做到货证相符。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进货渠道,打击制假行为。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综合执法各级商务部门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务部门要做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要强化定点屠宰厂审批管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畜牧部门要做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建立生猪疫病追溯制度;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驻厂检疫员制度,坚决杜绝私屠滥宰猪肉盖上合格、合法检疫章进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照销售肉品和违规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肉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户和市场主办者。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和学校、机关、工地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采购肉品质量及其购进台账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生猪屠宰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阻碍以及暴力抗拒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过程进行严格检查,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彻底清除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社会危害大的黑窝点坚决予以捣毁。公安部门要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要针对重点地区和群众举报集中地区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查处所举报的案件,依法严厉进行处罚。对涉案金额大、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以及涉黑势力要立案侦破,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我市猪肉市场环境。

  天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的通告(津政发〔2009〕49号)
上一篇: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1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