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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18号)
2011-10-18 13:22  点击:1696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7〕018号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0-11-26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明确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执法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整治力度,依法进行案件移送。要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建立区县、乡镇和街道、村和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房屋租赁实行严格管理,闲置的农村住宅、非食品生产企业厂房等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房屋一律不得租赁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作为生产加工场地。

  (二)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监管查处,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三)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四)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首报负责制,即首先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牵头负责查处,并抄告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门店以及机关、厂矿、学校、工地等单位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查处。

  (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进行综合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治。重点检查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和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持有情况。对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的,由质监部门通报工商、卫生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提请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查处。对无证无照的单位,按照首报负责制的要求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小食品店铺的整治。重点检查坐落在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食品店铺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不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严肃查处证照不全的小食品店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小食品店铺。

  (三)加强对小餐饮店的整治。重点检查小餐饮店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等原料、非食品原料、过期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对基本具备条件、经过改造或整改能达到标准的,指导督促整改并加以规范。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经营户销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毒有害及“三无”食品的行为,特别是销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和未经检疫的猪肉、豆制品、熟食肉制品和散装食品等以及使用有毒有害或非食用辅料的违法行为。

  (五)扶持整合一批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要通过多种模式,创造条件,在生产工艺、食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扶持整合一批规模虽小,但始终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联合做大做优做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对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执法行为的,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予以追究。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做好统一协调,切实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依法移送涉嫌制售伪劣食品犯罪案件,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广辟各类案件线索来源,多层面宣传监管工作,做好大案要案跟踪报道,努力形成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反馈,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本区域、本系统开展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进度,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天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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