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发布文号:发改经贸[2011]1066号
发布日期:2011-05-2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等,下同)每市斤0.95元,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每市斤0.93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执行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二、完善预案启动机制。在预案执行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根据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三、加强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审查。中储粮公司及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委托收储库点应满足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四、落实政策执行责任主体的责任。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要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在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地方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要求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质价不符、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其他经营者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收购秩序。
六、加强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收购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小麦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