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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2017-03-20失效】
2011-09-26 14:20  点击:1376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02-17
生效日期:2005-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7-03-20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是指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县)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领导、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区(县)政府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地区和集体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督促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对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五)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紧急控制和妥善处理;
 
  (六)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七)建立辖区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制订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公示制度,协助市政府做好统一归集与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
 
  (九)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完成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任务和临时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十)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四、市政府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集和发布制度,对各区(县)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和通报。
 
  五、区(县)政府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不力,或未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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