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2000-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的机构:
近年来,本市因误食亚硝酸盐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并且有上升趋势。为进步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禁止从事餐饮业的单位、个人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含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二、市商业、建设、公安、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市、本地区亚硝酸盐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要彻底清理整顿
盐业市场,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
三、对亚硝酸盐的销售进行严格管理。本市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或建材商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一律不得经营。
四、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建筑工地亚硝酸盐使用的管理,落实、完善相应规章,责任到人。有关食品加工企业要科学使用亚硝酸盐,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五、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过国家及本市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知道。新闻宣传机构要积极开展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