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 〔201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要及时协调明确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各个环节上严把食品安全关口。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二、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严格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查工作,务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紧立案侦查,集中力量侦破食品安全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通过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力,让食品安全真正成为高压线。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
三、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各级各地监管部门共享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将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坚决逐出食品市场,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对聘用在库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密切结合。切实重视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食品的安全,加强小摊点、小餐桌、小作坊、农家乐、放心早餐等小餐饮的监管,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思想观念,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曰常监管。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建立专项资金,对经过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人予以重奖。各级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各市、县要参照省食安办奖励办法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宣传举报行为,回应社会关切,把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违法行为无处躲藏的氛围。
六、加快完善规范化的食品产销体系。要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实行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监管。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源头监管,特别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初级加工环节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出台鼓励生猪饲养户向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生猪的补贴奖励办法,积极推进食品生产方式向标准化、规模化转变。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生产基地,对优质基地挂牌认证。
七、加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快省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以市(区)为单位建设检测监测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和以奖代补政策,优化整合检测资源,提高食品安全检验监测水平。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落实检验检测经费,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八、着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积极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市、县要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验交流会或现场观摩会。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县(区)、放心企业创建活动,在现有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建设一批食品安全工作创先争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相对放心的区域和单位。通过创建活动及其示范带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夯实基层监管基础,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九、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建设,特别是基层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办事机构。所有乡镇都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或办公室,并配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监管责任网、社会监督网和现代流通网)建设,各乡镇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聘用信息员,使食品安全工作在基层真正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