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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178号)
2011-09-03 15:41  点击:1860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粤食药监食〔2011〕178号
发布日期:2011-08-1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教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2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决定自8月25日至9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全省各类学校即将开学,为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防止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督促尚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的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督促学校食堂开展自查自纠
 
  开学前,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找食品加工就餐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留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积极落实整改,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9月10日前,各学校将自查自纠情况分别报送属地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为近期工作重点,结合学校食堂自查自纠情况,联合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对辖区内供餐人数多的食堂、承包经营食堂、外购订餐学校以及农村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学校食堂,要指导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联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学校食堂作为落实《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首批单位,督促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核,取得证书上岗,有效加强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列为对学校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级以上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分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上报工作信息。8月30日前上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附件3、附件4;9月30日前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将在第四季度联合组织对部分地区开展督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李晓玲,020-37886068,37885912(传真);
 
  省教育厅联系人及电话:刘卓,020-37627197,37626946(传真)。
 
  附件: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pdf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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