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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从中国进口牛肉的规定
2011-09-01 15:07  点击:5472
发布单位:马来西亚兽医总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马来西亚兽医总局根据马来西亚政府1962年公布的动物法有关条款,制定了从中国进口牛肉的卫生要求,内容包括:用于屠宰的牛的来源,屠宰加工厂的认可,牛肉的运输,货物到达马来西亚时,必须向国家兽医总局的局长代表提交所有官方文件。上述各要求将由兽医局进行检查,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认可的穆斯林组织出具哈拉(Halla)证书。

  马来西亚兽医总局根据马来西亚政府1962年公布的动物法有关条款,制定了从中国进口牛肉的卫生要求,内容如下:

  1、用于屠宰的牛的来源

  所有用于屠宰的牛必须来自中国政府授权的主管兽医认可的健康无口蹄疫、牛瘟和炭疽病的饲养场。供屠宰的牛在饲养场至少要留养两星期。

  2、屠宰加工厂的认可

  (1)对用于屠宰的牛必须检查口蹄疫、其它传染病及卡他性疾病;

  (2)牛的饲料应来自无口蹄疫地区;

  (3)屠宰厂不得加工和出口患有口蹄疫或牛瘟的牛肉。只有经过彻底消毒后的饲养场的牛才能加工向马来西亚出口;

  (4)所有被宰的牛必须按肉品检验程序进行详细的宰后检验;

  (5)在检验中发现口蹄疫时,所有牛肉不得输往马来西亚,并应在中国政府授权的主管兽医监督下,立即对屠宰厂饲养进行消毒;

  (6)凡出口到马来西亚的牛肉,屠宰厂应在2~10℃温度下,24小时之内对胴体进行加工、冷冻和冷藏;

  (7)认可加工厂应在卫生条件下去骨、去除所有淋巴结和隔膜;

  (8)牛肉不得用任何防腐、着色物质或其它外来物质处理;

  (9)去骨牛肉应用卫生材料包装,并在卫生条件下储存。

  4、牛肉的运输

  (1)必须提供一份证书证明饲养场的牛是健康和未患口蹄疫病。

  (2)必须有肉品检验证书证明肉品来自经宰前和宰后检查无传染病和卡他性疾病,适合人类食用,在出口前未被污染、未被使用防腐、着色和其他外来物质处理。

  (3)证书应证明胴体是认可加工厂在卫生条件下去骨,并去除了所有淋巴结和隔膜。

  (4)证书应证明牛只是按穆斯林方式屠宰的,所有的屠宰、冷却、加工、运输和其它有关的处理及发货都是按穆斯林方式进行的。

  (5)运输牛肉的货车及集装箱是卫生的和冷藏的。

  (6)货物必须通过国际港口或国际联运空港直接运到认可的目的地。

  5、向马来西亚提出交的文件

  货物到达马来西亚时,必须向国家兽医总局的局长代表提交所有官方文件。

  6、其他要求

  (1)上述各点将由兽医局进行检查。

  (2)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认可的穆斯林组织出具哈拉(Hall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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