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质检总局关于罂粟籽油(御米油)生产加工监管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90号)
2011-08-25 10:51  点击:188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390号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2011-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新资源食品生产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甘质监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规定,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46号)规定,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授权、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御米油的生产加工,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也不得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出现"罂粟籽"的字样。御米油为终端产品,不得再深加工为其他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禁止其他加工企业购进罂粟籽油半成品加工御米油(罂粟籽油),禁止分装御米油(罂粟籽油)。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文件下载:   质检总局关于罂粟籽油(御米油)生产加工监管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90号)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 101.3 包装食品特性的标识(Identity labeling of food in packaged form)
上一篇:§ 101.9 食品的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of foo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