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554号
发布日期:2011-07-22
生效日期:2011-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分局,相关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的要求,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登记凭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现就有关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书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表中所列材料。
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当场发给《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书》(附件2)和《保健食品专营单位承诺书》(附件3)。
三、企业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企业盖章的《保健食品专营单位承诺书》后,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当场出具《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登记凭证》(见附件4)。企业凭该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工商执照登记手续。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