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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规定(试行)(六食安协办[2005]30号)
2011-06-18 13:22  点击:697
发布单位: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六食安协办[2005]30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为及时、有效、准确地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信息的预警功能,及时排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信息依照下列程序发布。

  一、信息来源及收集

  (一)市农委、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盐务、林业等部门和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员提供。

  (六)其它来源。

  对上述六种途径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收集、登记、整理、汇总、分析判断,确保信息准确可靠。

  二、信息发布

  (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信息发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沟通、协调工作。市农业部门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信息,并将所发布的信息在发布前三个工作日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备案,市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信息发布前,所有拟发布的信息需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每月发布一次。在发布信息时需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发布,按信息归口、统一发布原则,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

  (三)来源不确定的信息需到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经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认定,统一意见后方可发布。道听途说、事实不确的信息不得发布。

  (四)市工商、质监、卫生、商贸流通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未按程序报送或瞒报、漏报、迟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分析评价依据和结论等内容。

  (六)发布信息形式:在《六安食品监管》简报和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发布或以通告、消费警示、提示等形式在相关媒体发布。

  三、附则

  (一)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参照此程序执行。

  (二)本规定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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