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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食药监餐〔2011〕143号)
2011-06-18 09:25  点击:1589
发布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苏食药监餐〔2011〕143号
发布日期:2011-05-2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瘦肉精”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瘦肉精“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坚决杜绝“瘦肉精”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
 
  (二)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整治。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肉及肉制品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肉及肉制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是否存在涉及肉制品的食品添加剂滥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肉及肉制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下旬)。各地要根据省局《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药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下旬至2012年2月中旬)。各地要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理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整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局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下旬至3月)。各地对本辖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省局根据全省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实施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瘦肉精”源头治理、餐饮服务等环节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二)强化监督执法。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案件线索,严厉查处生产、销售“瘦肉精”和餐饮服务环节不执行肉及肉制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的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抓好宣传教育。要积极与新闻部门配合,坚持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重点宣传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普及肉及肉制品安全消费常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汇总上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信息的同时,及时报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信息。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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