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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2011-06-17 13:51  点击:2135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标准网络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标准的版权,规范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出版管理条例》、《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标准,是指中国国家标准。

  本规定所称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标准电子版本的销售、远程打印、在线阅读、光盘订制等商业性服务活动。

  第四条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标准出版社为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享有标准网络专有出版权。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

  第六条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办网络出版发行资质,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工作。

  第七条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应建立网络出版发行中央网站服务系统,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护标准的版权,努力提高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服务质量。

  第八条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可选择符合发行资质的副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机构作为标准网络发行销售代理,签定相关发行销售代理协议,并严格进行管理。销售代理的资质条件由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制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标准网络发行销售代理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保护标准版权,按照标准网络出版发行中央网站服务系统要求,规范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 标准网络发行销售代理应及时向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提供客户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对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单位,由标准网络专有出版权单位责令进行整改,直至取消其网络发行销售代理资格。对未经授权进行标准网络发行和商业性标准复制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网络出版发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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