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深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及非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加强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3025560,电子信箱:werm@ada.gov.cn)。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工业委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农产品质量关;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资格管理和违法经营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把好生产原料入厂关和产品质量关;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必要经费。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公告,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在饲料生产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情况,并向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并将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部门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兽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检工作,实施风险监控计划。
(5)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纠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现象。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对我市所有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再符合获证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相关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兽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对销售“三无”、过期变质、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对以非法食品添加物充当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全面清理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情况,监督企业按要求对所有使用的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工业委、公安局、监察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质检局、卫生局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我防范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10日之前和2009年3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4月20日之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8年底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上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