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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海水晶放运监管措施的通知(川盐法函〔2005〕75号)
2011-06-13 16:54  点击:1804
发布单位: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川盐法函〔2005〕75号
发布日期:2005-10-2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州盐政市场稽查处:
 
  针对目前海水晶市场监管的问题,现制定如下规范海水晶放运监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购销合同备案。
 
  海水晶厂所订立省内外购销合同经省盐务局登录备案,通知省内有关盐政稽查处、省外省级盐务局(盐业公司)盐政处和海水晶厂,如其在要求时间内核对真实无异议后,产区盐政稽查处方可办理盐放运证手续。
 
  海水晶厂执行的海水晶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当地盐政市场稽查处备案签章后传送省局盐政处备查。
 
  二、海水晶用盐生产监督。
 
  海水晶厂在生产过程中,所属地盐政管理所负责对原料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以海水晶名义产运销私盐的行为发生。
 
  三、实行放运监督。
 
  对汽车直达运输的海水晶,由海水晶厂所在地盐政管理所按生效的备案通知(相关外省盐务管理局有特殊规定,按其要求办理),按放运批次、运输工具、途经地、到达点等情况,办理盐放运证手续,同时按备案通知要求将盐放运证传真至运达地市或县级盐政机关或外省省级盐务局指定单位。
 
  对通过铁路运输的海水晶,首先由海水晶厂所在地盐政管理所对运至中转火车站的海水晶,开具盐放运证。中转站盐政所在监收海水晶后,按生效的备案通知要求换发盐放运证,并传真至运达地盐业主管机构,确保放运真实性。
 
  四、到点海水晶检查。
 
  途经地和到达地盐政机关,依法对海水晶的到点进行稽核,并存栏备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回传达起运地盐政机关,同时向省盐务局盐政法规处汇报。
 
  对汽车运达重庆市场的海水晶,按照自贡市盐政处指定的地点出境报验签章,并存档备查。
 
  五、本项措施为试行措施。
 
  省局在海水晶放运监管上述书面稽核、按时检查的基础上,着手研制相关电子政务监督平台,各单位规范管理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诉省局盐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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