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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阜政办〔2008〕71号)
2011-06-13 10:05  点击:977
发布单位: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阜政办〔2008〕71号
发布日期:2008-10-1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严防病害猪肉进入流通消费环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市场整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冷库库存猪肉清查处置不彻底,存在漏报、错报现象;私屠滥宰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大案件处置不及时,对不法商贩储存、伺机销售病害猪肉的非法活动打击不力等。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猪肉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和“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对猪肉质量安全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高度予以重视,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销售、收购、储藏、屠宰、转运、加工病害猪肉的各种非法活动,严厉查处典型案件,坚决防止病死猪进入消费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入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一)进一步对冷库库存猪肉进行清查处理。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小冷库成为收购、储存、销售病死猪肉的窝点。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冷库进行全面复查,对储存猪肉的冷库要依法做出处置,凡没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检验合格证书,没有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且现在已无法复检的问题猪肉,一律没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治理整顿。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确保肉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要对照国家有关场点设置的标准和建设规范进行执业整顿。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取缔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强化肉品检验检疫制度,对检出的病害猪要全部实行无害化处理,并完善台帐资料。发现定点屠宰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并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非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商务、工商、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私屠滥宰的窝点要彻底捣毁,对从事私屠滥宰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惩,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处置过的私屠滥宰窝点要重新检查,防止死灰复燃。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
 
  (四)进一步加大对流通、消费和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频率,重点加强对城乡各类集贸市场、超市、城乡结合部的检查,坚决查处收购、销售病死猪和病死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卤肉熟食摊点、学校及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的检查,落实猪肉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从非定点屠宰场购进的猪肉。质监部门要加大对以猪肉为原料制作火腿肠等肉品加工企业、卤肉加工作坊等场所的检查整治,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其使用的原料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进一步强化对生猪及猪肉产品的运输管理。交通部门要在辖区内出入境重要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未持有活畜检疫证、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随货同行发票的上路运输生猪及猪肉产品,一律进行查扣,并移交当地商务、畜牧兽医等部门处理,坚决杜绝问题猪肉流入市场。
 
  (六)进一步查处大案要案。对发现的猪肉质量违法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对查处的问题猪肉坚决予以销毁,对经营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三、进一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实行市、县(市、区)、乡三级联动,以县(市、区)为主,市直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工作部署和督查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猪肉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和职能交叉、职责不明事项的查处,由政府组织工商、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认真负责,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麻木不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内外勾结的要严肃处理,必要时监察部门介入监督。
 
  (三)开展工作督查。市政府组织市商务、畜牧、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交通、公安、商业协会等联合督查组赴各地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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