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 〔2011〕43号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4-02-28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 〔201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通过集中力量排查隐患,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统一抽检计划,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大对监管环节和品种的抽检力度,各检验机构要发挥服务作用,提供技术支持。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凡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市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做好食品添加剂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省卫生厅要从严落实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做好国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等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工作,宣传动员(5月15日前)
各地各部门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宣讲中央政策和全省行动安排。5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公布举报奖励措施;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利、粮食、盐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二)摸底排查,限期整改(5月16日—5月31日)
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户)开展摸底调查,统计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了解掌握行业潜规则,摸清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及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同时,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5月底,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向各自监管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凡在5月31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可免于处罚。
(三)重拳出击,全面治理(6月1日至12月10日)
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抽样检验等形式,开展追根溯源拉网式排查,确保不漏掉一个监管对象,着重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坚决打击行业内潜规则。要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追查非法添加剂的形成和流入渠道,重点查处化工产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行为,严把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查出问题产品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评估,巩固成效(12月11日—2012年1月31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12月26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设区市(示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2012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示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2012年1月15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15日—1月3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设区市(示范区)、省级相关部门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召开会议,对全省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
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机制,建立并落实规范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杜绝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反复发生。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管理规范、信誉度高、产品安全的龙头食品企业的发展,提高优质食品市场占有率。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全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禁止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及查询系统,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本次专项行动,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违法线索举报人实行重奖。凡经查实举报违法线索,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二千元。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省内各媒体要开设专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五、严格落实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政府责任。
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由省、市、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协调联系和督导检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兽药、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生猪、生鲜乳的生产、收购环节整治,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整治、市场质量监测,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整治,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整治,盐务部门负责食盐整治,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案件侦破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凡专项行动中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专项行动结束后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