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9-04-1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义县2009年春季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春节前后,我县集中开展了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然存在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非法行为。为继续深入做好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09年春季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4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4月15日—5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春季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群众吃上“放心肉”,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猛药治顽症、铁腕整市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重拳出击,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规范引导与制度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产销联防,部门联动,城乡联控”的长效监管机制,达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目的,彻底遏制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非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加大检测和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的秩序。举全县之力,集中时间,采取大规模、全方位、多环节、拉网式排查,严肃惩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不法分子,严禁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含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生猪;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全县生猪养殖和交易环节中瘦肉精污染监测合格率控制在99%以上,完善生猪交易市场、猪肉加工和流通及餐饮环节的进货台账和索证票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重点
以生猪养殖、定点屠宰和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行为。重点是:
(一)全县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要坚持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日常检测,检出瘦肉精阳性生猪及同群猪禁止上线屠宰。凡进厂(点)屠宰的生猪必须(产地检疫证、耳标、运输消毒证)三证齐全,对没有产地检疫证和耳标的生猪不得另行补检。(二)全县出栏在20头-30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
(三)各类学校、机关企业公共食堂及宾馆酒店等餐饮行业单位。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
四、职责措施
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一)加强溯源管理
主要是抓好养殖环节的产地检疫和生猪耳标佩带工作,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查证验物工作,市场、餐饮环节的索证、索票、备案登记等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要严格做好产地检疫工作,接到养殖场(户)的产地检疫申报后,及时分派检疫员到场(户)检疫,检疫合格且佩带耳标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填写规范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所有进入生猪批发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检疫员出具填写规范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
县商业局: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配合县畜牧水产局做好查证验物、检疫检验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工商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凡进入城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的肉品必须具有上市凭证、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签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如出现填写不规范或空白为无效证明的,要坚决拒绝其进场交易,并督促生猪批发交易市场配合县畜牧水产局做好查证验物工作。
县质监局:要督促规范肉制品加工企业健全肉品采购登记备案制度,必须使用具有合格《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进行加工制作。
县卫生局:要督促餐饮行业健全用肉登记制度,采购定点屠宰厂屠宰并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上市凭证的肉品。
县药监局:要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即瘦肉精)的行为。
(二)加大抽检力度
养殖环节:重点是年出栏养殖场(户)在20头-30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抽检比例不得少于90%,抽检后抽检员要及时报送抽检详细资料,包括抽样时间、被抽检的养殖场名称、负责人姓名、抽样数量及检测结果,报县畜牧水产局备案。
交易环节: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综合执法组对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县畜牧水产局要每日按屠宰量的10%对全县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生猪尿样抽检,对检出瘦肉精阳性生猪及同群生猪的,要向屠宰厂(点)开具停宰通知书,禁止问题生猪上线屠宰。县商业局要指导和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做好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检测室的创建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做到有问题生猪实行停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乡镇(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环节:县工商局要负责对县城集贸市场及超市的肉品市场监管工作,并指导各分局对各乡镇(场)的集贸市场及超市的肉品进行市场监管,县畜牧水产局要协同抽检。
餐饮环节:县卫生局要负责对县级发证监管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的监管工作,并对全县范围内的餐饮店进行抽检。
(三)加大处罚力度
对所有有问题案件,都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并将使用、销售、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生猪的养殖户、屠宰场、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列入“黑名单”,养殖户三年之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扶持项目;并将有问题屠宰场、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向社会公布。
县畜牧水产局: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查到的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处罚难于到位的案件,可及时请求县公安局及相关部门配合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执法检查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所有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案件要逐一依法查处。
县工商局:凡发现市场上有销售注水肉、病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强制退市,并依法处罚及责令经营者进行停业整顿。
县商业局:对全县生猪屠宰厂(点)进行清查整顿,全面取缔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
县电视台:配合跟踪报导整治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典型事迹进行报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其他部门:要按照《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处罚难以到位的,要及时报送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出现瘦肉精案件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多次出现瘦肉精案件和造成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追究乡镇(场)及相关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建立奖励制度
对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力度大、效果好的乡镇(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举报瘦肉精案件并经查实的举报人按照《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提高认识。肉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把本次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加大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整治的强大声势,设立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举报电话。县级举报电话:0791-3422235。各乡镇(场)也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公布举报电话。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为做好本次整治工作,成立县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整合力量,组建综合组、检测组和综合执法组。各乡镇(场)要相应成立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并确保人员、资金到位。同时,要健全完善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追根溯源制度。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县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25日之前报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办公室再根据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情况定期编印简报,并呈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审阅
(四)完善机制,长效监管。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人员保障机制。县畜牧水产局要配备充足的检疫人员,确保有人做事,同时,加大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所有检疫人员具备国家认定的动物检疫员资格。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三是严格市场准入制。进一步加大肉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入市凭证、签证抽检、结果公示、安全承诺,确保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不上市。四是建立“县乡联动、部门联控”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块把守、密切协作,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开展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为肉品安全形成一道强大而有效的保护屏障。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9年6月1日前报县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