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2006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11月12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76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5月12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5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