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甘食药监食〔2011〕116号
发布日期:2011-04-2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函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45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相关信息,积极做好预防工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函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函〔20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函》(国质检食函〔2011〕206号)转发给你们,请密切关注相关信息,与当地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从日本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情况,依法依职责做好预防工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通报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函
国质检食函〔2011〕20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应急办: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将对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
一、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 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日本输华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特此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