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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食安办关于全面落实防控毒鲜蘑菇中毒工作的紧急通知(长食安办发〔2009〕7号)
2011-04-23 08:30  点击:1905
发布单位:长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食安办发〔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7-3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防控毒鲜蘑菇中毒工作的紧急通知》(大食安办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隐患的排查和重点人群及重点单位的管理,防控中毒事件发生。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大食安办发〔2009〕18号

  关于全面落实防控毒鲜蘑菇中毒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食安委,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因采食野生蘑菇中毒事件。误食人陆续出现恶心、呕吐和腹泻等中毒症状,目前仍有中毒人员分别在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3名)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名)就诊治疗,其中个别中毒人员病情严重。

  2009年6月,市食安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防控误食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大食安发[2009]26号),要求各区市县食安委、市食安委相关部门全面加强防控毒鲜蘑菇中毒的隐患排查、宣传警示、专项检查等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尤其是外地民工、部分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原因,在当前雨季易生蘑菇时期,防控毒鲜蘑菇中毒工作必须进一步全面加强到位。为此,特就全面落实防控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毒鲜蘑菇在外形上难以辨识,中毒后危及生命,我市近年已发生多起。此项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实行属地责任制,食品安全主管领导要指挥检查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落实,并进一步明确部门、属地单位的监管责任。对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排查,严格检查。各区市县食安委在8、9月份,每月都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突出检查山林、工地食堂(含自行起火做饭)、农贸市场等易发生采食、购销有毒鲜蘑菇的食品安全情况;检查宣传警示教育、监管责任(部门、企业领导、主管人员和制餐用餐人员)和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深入宣传,强化警示。各区市县要运用各类媒体、公益广告和宣传单等各种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全面深入地开展"四进宣传"活动。

  四、高效应急,迅速处置。各区市县、各相关部门要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毒鲜蘑菇中毒事件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全力救治,及时上报情况。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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