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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1号)
2011-04-22 11:41  点击:2882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11〕41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11-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sdwsjd.gov.cn/article/484848ac23eee6cf0123ef189d2b0007/2011/4/402883842f580a26012f94deaec6058e.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卫生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与专家作用,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验或评价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相互协作,更好地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三、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文件,确保法律制度的实施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需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负责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二是负责制定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三是负责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相关实施配套文件,对现行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有关的规定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要求,确保《实施细则》有效实施。各地制定的实施配套文件应当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方便公众查阅。
 
  四、扎实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为契机,从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入手,以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能力、充实监督人员力量与装备以及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建立起与履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和评价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装备及应用水平,运用高科技手段,努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现代化。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对《实施细则》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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