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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出岛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0〕60号)
2011-04-12 09:27  点击:2645
发布单位: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琼农字〔2010〕60号
发布日期:2010-03-2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我省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促进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巩固我省无疫区建设成果,省农业厅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出岛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证一标两单”的管理。
 
  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要具有“两证一标两单”,即:
 
  (一)产地市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见附件1-1,1-2,1-3);
 
  (二)被检疫和检测生猪等佩戴的动物标识;
 
  (三)口蹄疫病原感染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报告单(附件1-5,1-6)。
 
  二、规范出岛生猪等畜产品检疫。
 
  出岛生猪等畜产品的检疫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口蹄疫病原感染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以上检疫和检测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施,并对结果负责,非指定的人员不得进行上述工作。
 
  (一)向省外输出生猪等活畜产品,货主或承运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市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向所在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如输出为动物产品,应在屠宰前3个工作日提出检疫和相关检测申请。
 
  (二)出岛生猪等畜产品的检疫方法要求和结果制定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口蹄疫病原感染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方法参照附件2。
 
  (三)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货主或承运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检疫检验,合格者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并出具检疫动物佩带的动物标识查验书(见附件1-4)。
 
  (四)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货主或承运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口蹄疫感染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结果为阴性者,出具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报告单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报告单。检测结果呈阳性者,货主或承运人可在一周内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复检要求之日起3日内按有关复检规定完成复检。
 
  三、统一使用检疫证明。
 
  出岛生猪等畜产品的检疫证明(含消毒证明)统一使用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号段的检疫证明,不得使用非指定号段的检疫证明。
 
  四、指定出岛口岸。
 
  出岛生猪等畜产品指定从海口秀英港和粤海铁路南港输出,禁止从其它口岸输出。
 
  (一)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应当接受指定输出通道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
 
  (二)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在指定输出通道口岸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条件要求:
 
  1、要求附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且证物相符;
 
  2、要求附有动物标识查验书;
 
  3、要求附有规定的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报告单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报告单,其检测结果呈阴性。
 
  符合以上要求时准予输出,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出岛。
 
  五、检疫检测所需费用按规定由货主或承运人承担,省农业厅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其他要求。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组织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指定的检疫和检测人员名单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兽医处。
 
  联系人:颜为新(农业厅兽医处),联系电话:65365539;
 
  米华存(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65344996;
 
  符莲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65314090。
 
  附件:1.    证件及表单清样.doc
 
  2.    出岛生猪等畜产品安全检测规范.doc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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