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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粮食应急预案(株县政办发[2008]19号)
2011-09-27 13:53  点击:1818
发布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株县政办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4-19
生效日期:2008-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京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株洲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九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株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适应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的实施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实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并取得实效。

  2、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设在县粮食局内,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全面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县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发改局  会同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会同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产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有关信息。

  县粮食局  负责市场粮情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做好储备粮的管理,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动用储备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

  县商务局  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农业局  负责掌握粮食生产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工商局  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营,规范市场主题经营行为,依法打击在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

  县质监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无粮食生产许可证加工粮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确保合格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县物价局  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并抓好相关内容的抽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农发行  负责落实收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广播电视局  会同县粮食局制定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并及时报道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县交通局  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其他县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县粮食监督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2 应急报告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会同县商务局、县物价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致使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和安排部署,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报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出现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企业周转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储备粮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预案实施措施,并恢复正常秩序。

  5、善后工作

  5.1 评估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在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启动预案后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县农发行会同县粮食局及时清算所动用粮食(储备)占用的贷款,并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并加强对粮食的储备管理,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着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系统工作需要。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求,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区域,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驻县部队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经营网点和军粮供应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并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保好运输路线、存储地点、运输车辆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其成为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通信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24小时畅通无阻。

  7、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在对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7.2 监督检查

  县粮食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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