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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行动方案(邵政办发〔2009〕9号)
2011-03-19 08:53  点击:1207
发布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邵政办发〔2009〕9号
发布日期:2009-03-0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七日


为确保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邵阳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整治重点部位为养殖场、养殖大户、屠宰场、饲料店、兽药店、医药店等六大场所;整治重点人员为生猪贩运者、屠商、检疫员、饲养员、销售员、医药店主等六类人员。

  二、整治目标

  1、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2、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3、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4、不发生食用猪肉品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的群体事件;

  5、不发生人药猪用现象;

  6、不加工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猪肉产品。

  三、工作步骤

  从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4月30日,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行动,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3月6日至3月18日为宣传排查阶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宣传动员,按要求进行排查摸底。

  第二阶段:2009年3月19日至4月18日为案件查处阶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阶段:2009年4月19日至4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四、整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依法、有序地开展,成立邵阳县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赵湘明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李红平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宣传部、畜牧、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财政、公安、市场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畜牧水产局(联系电话:6821522),县畜牧水产局局长莫国林任办公室主任。畜牧水产部门为综合整治行动牵头单位,负责对饲料兽药环节和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及其肉产品的监测;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尤其是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对生猪制品等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市场服务部门负责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的肉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贩运户和屠商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医药市场药品的监管,严防人药猪用行为的发生;卫生部门负责对因食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猪肉品中毒事件的处置;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玩忽职守干部的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行动中触犯刑律案件的查处,维护综合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快捕快诉,并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查处;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犯罪案件;宣传部门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本地区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工作的领导。

  2、加大宣传力度。县电视台和各乡镇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横幅、板报、资料等工具,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性。编印相关的宣传资料发放到规模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商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始终保持全县严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高压态势。

  3、开展地毯式排查。县畜牧水产局、各乡镇动物防疫站要会同同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重点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屠宰场和医药市场进行地毯式排查,签订不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承诺书;同时排查工作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乡镇场于每日下午3点前将排查情况报县畜牧水产局。

  4、提高监测密度。重点做好生猪尿样的检测工作,出栏猪不足30头的每户抽检1头,超过30头的按3%比例抽检;屠宰场待宰存栏猪按5%比例抽检;存栏猪1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3%比例抽检,不足1头的抽检1头,抽检呈阳性的,要及时采样送市检测中心进行定性检测。

  5、严厉查处案件。综合整治行动中,要遵守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即“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来源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今年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或肉品,要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追根溯源;对饲养场(户)“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其同群猪必须滞留一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才能出栏;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两院”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6、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场建立整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长效机制,要对贩运户、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对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实行准入制度,对贩运户和经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实行追溯制度,对举报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有功人员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

  7、强化督促检查。综合整治行动期间,县人民政府将派员不定期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对查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措施不力造成群体中毒、死亡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主要领导除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外,还将按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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