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供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华容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广电局、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商务局、农业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电力局、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粮食局,由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调集有关救援力量、装备资源;统一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综合分析信息;贯彻落实粮食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预案的宣传和演练活动,完成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粮食局:负责监测市场粮情,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组织调拨运输工作。
财政局:按照《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必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协助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农业局: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需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维护粮食产量的稳定,协助建立粮食绿色运输通道。
民政局: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运输车辆。
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组织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工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
电力局:负责保障应急粮食加工的电力供应。
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
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广电局: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预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3.1.1 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及时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的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3.1.2 信息报告
县粮食局会同县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在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等情形下,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局、物价局和商务局应立即核实情况,及时向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分级
根据粮食供求突变,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的不同程度,粮食应急预警信息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颜色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 特别重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2 重大(Ⅱ级):省级市或两个以上市(州)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3 较大(Ⅲ级):在市(州)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4 一般(Ⅳ级):本县行政区域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性(Ⅳ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时启动本预案,并采取下列相关措施:
4.1.1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组织应急粮源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成本、资金安排;应急粮源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无偿发放、运输保障等具体措施;有关配套措施等内容。
4.1.2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2)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力,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拨运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县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状况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市、县级储备粮。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5)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发生Ⅲ、Ⅱ、Ⅰ级粮食应急事故时,分别由市、省、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我县相应启动本预案,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指挥与协调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在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粮食局会同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县广电局按照《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调集、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的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进行补充。
5.2 社会救助
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
5.3 后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储备保障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障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2 粮食加工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县粮食局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县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作为稳定市场、组织粮食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后续保障。
6.3 通信保障
县粮食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县通信运营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广泛开展对粮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组织一次粮食供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
对在粮食供应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粮食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