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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哈农委发〔2009〕43号)
2011-03-17 20:31  点击:795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哈农委发〔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5-1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区、县(市)水产总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为在全市辖区水域开展渔船水上交通安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建立规范全市水上交通法治秩序,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渔船水上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渔船水上安全保障工作

  认真做好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渔船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分析本辖区江段,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事故预见能力,确保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渔船水上安全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维护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今年我市水运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高度重视渔船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要在沿江渔船集中地、渔船作业江段,及沿江旅游风景地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形式,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照《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渔船只限两人作业。严禁渔船载人超载航行。杜绝渔船非法载客,严防渔船安全突发事故,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能够果断处置。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胜利实现。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要认真吸取“10.23”农用船超载沉船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哈农委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实行“五个一律”即:渔业船舶未经检验不得不水作业,擅自下水作业,一律没收渔船;渔业船舶不得超载,违者一律上限罚款;渔业船舶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一律上限罚款;渔业船舶不得无证驾驶;违者一律上限罚款;渔业船舶不得在主航道作业,违者一律没收渔具,情节严重吊销捕捞许可证。同时,要对节假日、旅游旺季游人多,外地来哈人员安全意识差、个别渔船违规载客等特殊情况予以高度关注,特别要做好“端午节”“国庆节”期间渔船安全重点监管工作,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全年渔船安全生产无事故。

  四、实行渔业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为了全面掌握全市渔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年初《哈尔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4-11月明水期间,每月25日上报各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由专人完成此项工作,对连续两次不报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五、强化职责,实行责任追究追究制

  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落实不利,而导致发生问题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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