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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哈政综〔2007〕38号)
2011-03-17 20:23  点击:1200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38号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harbin.gov.cn/info/news/index/detail1/233979.htm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切实做好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秘函〔2007〕75号)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既有大工业、又有大农业的特点,工业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农业生产和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有效解决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区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农产品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市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的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生产加工食品整治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整治任务,年底前要达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和餐饮经营单位无照经营问题。

  餐饮消费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

  药品整治,年底前要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猪肉整治,年底前要达到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达到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主要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单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重点区域来开展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严格把好外埠果蔬进入我市的关口,加大检测力度,杜绝农药超标的果蔬流入我市市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整治;加大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力度;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以上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在生产加工食品方面,要把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整治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在涉及人身健康和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中,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肃监督检查后处理。以上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以上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配合。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以上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快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加强普通药品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以上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开展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切实抓好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组织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督指导,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餐饮环节的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强化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以上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完成。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奖惩并重、治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采取边整治、边检查、边整改、边规范的方法,综合运用查、治、管、扶、建等措施,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相结合,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全面启动阶段(9月3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客观分析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认真研究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整体推进阶段(10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全面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三)组织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丛国章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马力实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委宣传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由马力实同志兼任,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协调各专项整治组工作,向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办公室分设农产品专项整治组(市农委牵头)、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组(市质监局牵头)、流通领域食品专项整治组(市工商局牵头)、餐饮业食品专项整治组(市卫生局牵头)、药品专项整治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肉禽质量专项整治组(市商务局牵头)和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市质监局牵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保证实现专项整治目标。另设宣传组(邀请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专项整治的新闻报道和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情况及整治结果。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定,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设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

  (二)落实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对当地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机关、企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各有关监管部门共同抓。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任务逐项、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状,细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严肃查处。

  (三)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群策群力,积极工作,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监管机制,对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实行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重拳出击,针对本地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巩固整治成果。

  (四)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法津、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对有违法行为的要处罚,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办,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对涉及食品等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要加速查处,对重大食品犯罪案件要快速侦破,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快诉快判。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属其他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和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五)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在严厉打击劣质产品和铲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同时,要对我市名优产品和名优企业重点扶持,广泛开展打假保名优活动,积极鼓励企业通过各种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努力创建我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注重严格监管与强化服务相结合。要更新监管理念,借鉴市卫生局“保障农村食品卫生,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活动和市质监局“关注民生、服务百姓”质监食品安全大行动的经验,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把服务意识融入监管的全过程。注重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辖区监管网络的有效模式,把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和做法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六)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常识,特别要大力宣传我市优良品牌、优秀企业,树立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典型,形成强势舆论,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法制观念和识假打劣能力。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治结果。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让人民群众看到各级政府狠抓产品质量和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

  (七)反馈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逐级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结果。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要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错报、虚报。要加强信息综合汇总分析,以简报、专报的形式,及时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每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汇总统计表格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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