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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2011-03-03 10:26  点击:1717
发布单位:长沙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长沙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扶持发展生产确保市场供应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7]29号)精神,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我市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粮安全,维护市场稳定,平抑市场粮价,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调控市场供应的粮食。其粮权属长沙市政府,规模由市政府确定,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为确保粮食安全和政府调控能力,原则上由国有独资(或控股、参股)粮食企业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轮换与市场供应。市级成品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仓储为主;

  (三)有效仓容不少于10万吨,且仓房及仓储配套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确保成品粮保鲜储存的技术,配备相应的粮食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大米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0万吨;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资信等级A级或以上;

  (六)符合市场调控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加工供应点布局要求;

  (七)企业财务状况很好,连续三年无亏损。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市级成品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和贷款利息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成品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监管和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轮换计划的下达,有关工作协调。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市级成品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实行委托代储,其收储品种为籼稻米(普通早米、晚米、中档优质早米、晚米、高档优质晚米或配米),具体品种由代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库存形式。为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销售质量,成品粮常年库存量按规模数的30%确定。成品粮常年库存之外的库存以成品粮折算为原粮(原粮折算成品粮的折率为0.7)存放。

  第七条 为确保粮食品质新鲜,代储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早米的轮换期不超过6个月,晚米、优质米的轮换期不3个月;代储企业可根据成品粮储存质量情况适当调整轮换期。

  第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要实行专仓存放,并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月报制度,代储企业须如实上报月末库存。库存月报表(见附件1)由代储企业于月末3日内上报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为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库存完整,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库存进行核查。发现代储企业库存月报表不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不实的,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企业代储的市级成品储备粮的粮食质量与储存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粮食质量与储存安全存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储的保管、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专项基金中支出。费率标准:保管费每年160元/吨,轮换费每年200元/吨,包干使用;利息补贴按代储企业代储计划规模、中档优质籼稻米市场均价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均价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在年初根据上年末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

  (一)两个以上县(市)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两个以上县(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动用命令,代储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费用(品种价差、运输劳务杂费等)经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核算后,由市财政按实对代储企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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