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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鲁卫监函〔2010〕4号)
2011-02-19 16:22  点击:1429
发布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鲁卫监函〔2010〕4号
发布日期:2010-05-0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自《消毒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已有千余家企业先后获得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维护我省消毒产品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多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良莠不齐,增加了监管难度。最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卫生许可证过期、企业迁址未变更或改做其他生产未注销等现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消毒产品市场秩序,消毒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行为,决定近期开展一次全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集中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情况;
 
  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情况。
 
  二、处理原则
 
  各市要对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㈠对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企业,要及时收回过期卫生许可证,并将企业名单报我所,由我所统一公告注销。
 
  ㈡对许可项目发生改变而被变更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变更。
 
  ㈢对卫生许可证仍有效的企业,要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要求,加强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在拟吊销企业名单和主要不合格原因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我所,我所审核后报卫生厅依法吊销。
 
  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毒产品卫生监管职责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10〕3号)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㈠各市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集中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监督检查,摸清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状和底数,建立完整规范的企业监督档案,提高我省消毒产品监管水平。
 
  ㈡请各市于6月20日前,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统计表和拟吊销(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加盖公章后,报我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
 
  联系人:袁青春、余光
 
  联系电话:0531-85599931(传真)、85599928
 
  E-mail:sdjdc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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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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