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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
2011-02-19 09:16  点击:4473
发布单位: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2009-03-06
生效日期:2009-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以下简称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为深入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打击危害大、涉及面广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工作重点
 
  (一)食品添加剂。
 
  1.生产环节
 
  (1)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4)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
 
  2.流通环节
 
  (1)销售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2)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乳及乳制品生产。
 
  1.添加皮革水解物、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解抗剂)、硫氰酸钠等非食品用物质及滥用增稠剂、香精、着色剂等违法行为。
 
  2.添加未经批准的进口食品原料或添加剂。
 
  (三)米面制品、淀粉制品和豆谷制品生产。
 
  添加溴酸钾、硼砂、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过氧化苯甲酰、二氧化钛、漂白剂(硫磺)、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肉及肉制品生产。
 
  添加工业染料、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水分保持剂、着色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酒类生产。
 
  1.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香精、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进口食品添加剂。
 
  (六)水产品加工和流通。
 
  1.使用甲醛、过氧化氢、火碱处理水产品以及过量使用多聚磷酸盐、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
 
  2.在水产品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使用违禁物质(如孔雀石绿、抗生素、“鱼浮灵”)的违法行为。
 
  (七)调味品生产。
 
  1.食醋中使用工业冰醋酸的违法行为。
 
  2.酱油、酱类、食醋等调味品中滥用防腐剂的违法行为。
 
  (八)餐饮食品加工。
 
  1.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和鸭肠等火锅原料的违法行为。
 
  2.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的违法行为。
 
  3.在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和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推进清理整顿阶段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分析形势和问题,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整治重点分步骤、逐地区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整治效果的考核验收,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梳理问题,及时整改,继续狠抓自查自纠。
 
  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对第一阶段任务没有完成的和企业自查自纠没有结束的地区,在认真完成专项整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继续做好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相关部门要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区要进一步梳理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后面的深层次原因,按照边整顿、边规范、边建设的思路,认真清理和规范食品添加剂许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同时,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制定全面清理整顿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狠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追查源头,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根据第二阶段的任务、措施和要求,重点加强对消费量大、影响面广、问题比较突出的食品类别的整治。要按照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确定本地区重点整治环节和重点整治产品,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线索,追踪溯源,一查到底。要集中各部门的力量,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存在问题没有纠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对故意生产、销售和使用用于食品的非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
 
  省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黑名单”和近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发现的突出问题,统一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并将抽查情况汇总报告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没有实施抽查评估的和评估没有达到整治效果的不得转入下一阶段。
 
  (四)规范行业,强化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各食品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的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本行业存在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鼓励和引导企业自觉清理问题,遵守行业诚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健全企业自律机制。对不能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行业存在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区要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出发,从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水平和加强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继续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措施,着力消除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漏洞。
 
  (六)深入调研,真抓实干,继续加大工作督查力度。
 
  各地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落后地区的工作,对工作走过场、搞形式和不认真解决问题的地区要给予批评和通报。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根据第二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调查队和专家进行明查暗访,并将发现的问题向监察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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